关于实施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农院 [2011] 36号
关于实施《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各部门,各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财库[2008] 53号)精神,我院拟从
附件:《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一 年
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财库[2008] 53 号)、市财政局《关于绵阳市公务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绵财库[2010]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其财政预算供养关系在我院的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性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贷记卡—即先消费后还款)。
第三条 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初始授信额度由我院与农行涪城支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我院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发生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零星购置费等,原则上均使用公务卡结算。有政府采购定点要求的要在定点单位刷卡支付。
第五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方式后,前述范围内公务支出,原则上都应刷卡支付,院财务科原则上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
第六条 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务卡实施后,原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电汇业务照常办理,院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核、审批程序不变。
第八条 公务卡实施后,除以下情况外,不得再使用现金进行结算。
(一)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慰问金、奖励金、抚恤救济、老协、离退休支部活动经费;
(二)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不能转账支付的劳务费;
(三)支付给本单位招聘员工办理公务的费用支出;
(四)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现金支付项目。
第二章 公务卡的申办及销卡
第九条 我院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可申请办理公务卡。具体办理程序是:由个人向单位和发卡行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人事劳资科核实、法人代表审批、财务科办理。
第十条 未申请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不得因无公务卡而现金结算公务支出费用。
第十一条 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坏后需要补办的,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科提出申请,由财务科通知发卡行补办。
第十二条 持卡人因工作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院时,必须经院财务科确认债权债务并销卡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特殊情况下该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由持卡人提前经相应部门负责人向财务科申请,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科出具书面证明交发卡银行,临时性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宜,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和有关公务卡签字确认的消费交易凭条(POS单)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由持卡人个人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公务卡消费的报销
第十六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在尚未经过审核、审批前,属个人消费行为,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只有在按单位的审核、审批后才被确认为公务消费行为并予以报销费用。
第十七条 在具备刷卡环境中的公务消费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否则不予报销。不具备刷卡环境由个人垫付的公务支出,按规定程序报销后一律通过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划转到个人公务卡上。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刷卡之日起20日内(含节假日),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对符合报账条件,因单位财务报帐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按第十八条的规定期限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委托人向财务科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审核审批后,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3日内(节假日除外)必须补办完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填写绵阳市农科院费用报销单和差旅费报销单,除按要求附发票及相关附件外,还需附上本人签字的POS交易凭条,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核、审批和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科在收到持卡人的报账凭证时,应出具收条,并注明持卡人姓名、报账日期、刷卡消费日期、审核确认拟报销数额等情况;财务科按照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院财务科说明并及早处理。财务科工作人员原则上每月统一办理两次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原持卡人公务卡后,持卡人应积极配合院财务科,协助办理资金的退付手续(即将资金从公务卡退回单位资金账户)。
第五章 公务卡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 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选择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与公务卡相关的财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卡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 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安全问题;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务科的监督管理;
(三)按要求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及时清理公务卡上的债权债务,停止使用该公务卡;
(四)收到发卡行对账单后应及时对账,对公务消费交易金额等有疑义的,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确保公务卡余额准确无误;
(五)应全面准确理解公务卡的相关知识和规定(特别是发卡行的具体规定),遵守国家有关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避免因个人消费逾期欠款对单位和个人信用造成损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院各部门尽量安排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对于无公务卡的人员办理公务的支出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或电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务科会同银行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