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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25

绵委办发〔2018〕25号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办发〔2018〕29 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川委办〔2016〕29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大力营造激励改革创新、攻坚克难、锐意进取、担当作为的良好环境,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为加快建设中国科技城和西部现代化强市凝聚强大力量。

第三条 容错纠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等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在进行问责追究时,因符合有关条件,依规依纪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于问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或纠正,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少损失和影响。

第四条 容错纠错的对象包括以下单位和人员:

(一)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其中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及其中的管理人员(含向国有企业参股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中的公职人员。

第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工作职能,主要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根据问题性质、工作依据、主观动机、纠错态度等,综合分析、科学甄别。

(二)事业为上,激励鞭策。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处理好从严管党治吏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既鼓励支持广大干部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主动作为,又坚决惩治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庸政懒政怠政等突出问题,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引导激励广大干部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建功立业。

(三)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坚持以党章党纪党规和宪法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积极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坚持有错必究、有过必改,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和影响。

(四)分级负责,一事一议。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工作职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事一议,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容错纠错认定。

(五)公平公开,客观公正。严格申请条件,严格实施程序,对认定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章 容错纠错条件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适用容错纠错:

(一)在推进中国科技城超常发展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二)在深化改革特别是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改革任务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科技城集中发展区建设、化解重大风险、招商引资等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中,因主动担当、大胆履职、开拓创新造成失误、过失或引发矛盾的;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一定损失的;

(五)在优化发展环境、提升行政效率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而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攻坚克难,出现一定失误或争议行为的;

(七)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破除各种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矛盾和信访问题的;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一定损失的;

(九)主动纠错或积极采取措施处置,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适用容错纠错:

(一)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二)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

(三)重大事项未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或者未坚持民主集中制、未经过集体决策的;

(四)存在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班子成员“塌方式”腐败或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药品责任事故等;

(六)同类性质问题被纠正整改或问责追究后重复出现的;

(七)其他不能作为容错纠错的情形。

第三章 容错纠错程序

第九条 容错纠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究时,认为符合本办法容错纠错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启动问责的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有关方面发现有可能符合容错纠错条件,单位或个人没有主动申请的,应提醒其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依据。

(二)调查核实。容错纠错实施主体应及时受理申请,启动调查核实程序,会同相关部门收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陈诉意见,注重考量群众反映和社会反响,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反馈。容错纠错实施主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对容错纠错情形作出认定结论。认定结论书面反馈申请单位或个人。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予以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问责;不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应作出解释说明,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不服认定结论的,可以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容错纠错实施主体的同级党委或上一级组织申请复核。

(四)报告备案。容错纠错实施主体应及时将书面调查报告及认定结论报同级党委,抄送同级政府,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对上级交办的问题适用容错纠错的,应事先征求上级意见,并及时报告容错纠错的理由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经认定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免予追责的单位或个人,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个人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方面;

(二)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方面;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

(四)其他不受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纠错整改。对认定符合容错情形的,容错纠错实施主体应督促纠错整改:

(一)抓早抓小。对容错纠错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对于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整改。

(二)纠错改正。可采取书面建议、提醒约谈、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整改纠正。纠错对象应积极整改纠正,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容错纠错实施主体。

(三)跟踪整改。容错纠错实施主体应跟踪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心存侥幸、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四)巩固提升。督促纠错对象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堵塞制度机制漏洞,提高管理决策水平,推动各项工作依纪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澄清保护。对于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错告的单位或个人,容错纠错实施主体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合理解释或申辩,支持干部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对查无实据、反映不实的问题,及时反馈调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不良影响,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

(三)对出于个人恩怨或别有用心,造谣中伤、诬告陷害他人,特别是恶意阻挠改革、蓄意干扰工作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党组)要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全力支持干部大胆干事创业、勇于担当作为。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容错纠错实施主体应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纪监督,确保合理容错、及时纠错和澄清保护。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干部教育和管理,对容错免责对象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公正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加强舆情研判,注重正面引导,积极营造容错纠错良好社会氛围。

(五)各级政法、财政、审计、信访、巡察等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形成容错纠错工作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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